沪建桥院科〔2020〕5号
各二级学院、系、部:
为加强我校科研工作基础建设,根据2019年第33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的《科研机构管理办法》(SJQU-WI-KY-011),决定在校内具有一定科研基础的学科(专业)建立相应的科研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校内科研机构设立的基本原则、申报的基本条件及审核批准程序,完全依据《科研机构管理办法》(SJQU-WI-KY-011)执行。
二、现有科研基础情况及特色优势应实事求是填写,体现与机构建设规划目标的一致性。
三、建设规划与目标设计,应与学校办学定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发展目标相一致,以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服务于国家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提升科研水平和科技服务能力,促进学校内涵建设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依据拟设科研机构的学科(专业)领域、科研方向、主要任务、机构规模等因素,确定机构名称。
五、依据科研机构团队建设和任务需要,鼓励跨学院、部门进行人员组合,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指导机构工作或参与科研任务。
六、申报单位填写《上海建学院设立科研机构申请书》,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于2020年12月1日前报送科研处1份。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2089@gench.edu.cn。
七、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初审,请申报单位准备10分钟汇报PPT,具体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八、原有科研机构,所在学院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保留或重组,需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如不重新申报,将视为该机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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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