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校园电动车等车辆停放充电管理的通告

2020-12-074291

沪建桥院办〔2020〕22号

电动车在室内停放和充电具有非常大的安全隐患,有的师生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内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的管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和火灾等安全隐患,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及消防、安全等部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当前实际情况,现将规范管理校园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等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校内所有电动车必须有序停放在有“电动车指定停放点”标识的指定停车区域。严禁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校内各二级单位必须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管辖范围内无乱停放、乱充电现象。

二、严禁在学生园区或建筑内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室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及平衡车、电动滑板车充电。严禁从楼内拉线到楼外充电;严禁将平衡车、电动滑板车或电动车蓄电池拆下带至宿舍、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等充电。

三、学校在西门外北侧及北门内东西两侧区域设立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供校内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其他各单位、部门未经后勤保卫处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停放和充电设施。

四、即日起加强对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宿舍等场所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情况,第一次进行登记警告;第二次将采取扣车等处理措施。

请广大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互相监督,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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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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